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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行为的界定

2016-07-21
    1、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行为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挂靠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以有资质或高资质的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的建筑违法行为。
 
  2、建筑领域挂靠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是一种法律明令禁止的建筑违法行为,行为人为了规避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使挂靠经营行为以貌似合法的面目出现。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联营的方式。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工程承揽中进行联营或合作,由挂靠人提供工程项目信息并以被挂靠人名义参与投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负责合同的实施,被挂靠人提供报名、资格预审、投标过程中所需的公章、资质证件等有关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协助配合,并收取工程总价一定比例的费用。另一种是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即由被挂靠人任命或聘任挂靠的自然人为员工,并委任为第X施工队、工程处或项目部的负责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与上述联营合同大同小异。对于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我们不论它是以联营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出现,其实质是被挂靠人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真正目的是为了使无资质或低资质的挂靠人突破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是违法的,因此其签订的联营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建筑领域中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既然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行为往往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建设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如何识破包裹在挂靠经营行为外面的伪装,揭穿挂靠经营的真面目,客观上就存在一个对建筑领域中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问题。参照建设部《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有无实质上的产权关系;二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是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只要上述任何一个方面是否定的,即可认定为挂靠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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